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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寿光市恒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高强度桥梁缆索钢丝及25000吨钢绞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 时间:2017-02-20
 

关于寿光市恒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年产20000吨高强度桥梁缆索钢丝及25000吨钢绞线技术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寿光市恒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一、你公司《年产20000吨高强度桥梁缆索钢丝及25000吨钢绞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公司年产20000吨高强度桥梁缆索钢丝及25000吨钢绞线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扩建工程和对现有工程的技术改造两部分,扩建工程生产高强度桥梁缆索钢丝20000t/a,新增6条生产线,新建一个污水处理站、1台燃气锅炉、增加退火炉、锌锅等设备;技改工程生产铁丝、钢丝、钢绞线等共25000t/a,技改项目是对现有年产25000吨钢绞线技术改造,拆除原有污水处理站,铁丝增加钝化工艺,将现有燃煤设备燃料由煤炭改为天然气。

在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能达标排放并能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中,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本批复的要求:

1、项目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污水分质处理,设置初期雨水收集系统。项目产生的碱洗废水、水洗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皂液槽排水经循环池过滤、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冷却废水经循环沉淀池处理后回用;软化水设备排水、锅炉排水用于厂区地面洒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通过罐车运至寿光市台头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2、该项目酸洗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要求;锌烟及木炭抹拭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表2中标准限值以及《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中相关要求;退火炉、锌锅燃料废气经2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表2中标准限值以及《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中相关要求;天然气锅炉废气经15m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表2中标准限值以及《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中相关要求;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由高于屋顶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废气排放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标准要求。

落实各项无组织排放防治措施,厂界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须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

3、采取合理的总体布置,以及减振、隔声、吸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废酸及废渣、锌灰、锌渣、废机油、冷却水循环池杂质、废钝化液、废石棉、除尘器粉尘、废树脂均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铁丝机械除锈产生废氧化皮、钢渣、下脚料外售;木炭灰渣、皂液循环池杂质、污水处理站污泥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厂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并执行危废申报登记和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各类危险废物的暂存、运输及处置环节的全过程环境管理,建立台账明细记录,统计其产量、去向,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加强污水处理区、装置区、罐区、排污管线、应急管网、事故水池、危废暂存场所等的防渗措施,防止对周围地下水造成影响。

6、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监测计划。

7、该项目投产后,污染物排放量须满足该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三、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详尽可行的环境风险预警监测方案、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三级防控体系。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建设事故水池及配套应急管网,接收消防排水及其他事故状态下的排水;在危险品装卸区设置截污沟、收集槽并配套收集设备;在危险品贮罐和生产区周围设置围堰,并与事故池相连;在雨水排放口与外部水体间安装切断设施,防止事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往外环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四、项目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试运营,并依照相关规定,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我局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当进行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六、由潍坊市环境监察支队、寿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须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我局重新审核。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寿光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7 2 月 17

    

                                                                            

   抄送:潍坊市环境监察支队,寿光市环境保护局,威海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有限公司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 2月 1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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