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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增加总氮限值修改单
来源: 时间:2017-04-1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控制总氮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现决定在《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4项标准中增加总氮排放浓度限值。

一、时段划分

分三个时段逐步加严总氮排放限值。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为第Ⅰ时段,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为第Ⅱ时段,2020年1月1日起为第Ⅲ时段。

二、分区分级控制

(一)《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中“重点保护区”、《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中执行“一级标准”区域内的企业,应达到表1相应时段“A限值”的要求。

(二)《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中“一般保护区”、《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中执行“二级标准”区域内的企业,应达到表1相应时段“B限值”的要求。

表1 直排企业总氮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

行业

时段

时段

时段

A限值

B限值

A限值

B限值

A限值

B限值

畜禽养殖业

60

60

40

40(60)

15

20(40)

农副产品加工业

20

30

20

30

屠宰及肉类加工业

20

40

20

30

石油炼制业

30

40

20

30

合成氨工业

25

35

20

25

制药

工业

发酵类制药

30

50

20

30

其他制药

20

30

20

20

合成树脂工业

20

40

20

30

制革工业

20

50

15

30

毛皮加工业

20

30

15

20

无机氰化合物工业

15

30

15

20

除以上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

15

20

15

20

注:括号中限值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总氮排放浓度限值。

(三)按照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不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则,部分行业还应达到表2中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表2 部分需从严控制的行业总氮排放浓度限值(全时段)

单位:mg/L

行业

限值

羽绒工业、电池工业、钢铁工业、麻纺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蜡染行业除外)、硫酸工业、镁钛工业、铜镍钴工业、铅锌工业、铝工业、陶瓷工业、制糖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

15

铁矿采选工业

除采用浮选工艺外的其他企业

磷肥工业

除生产硝酸磷肥、磷酸铵及复合肥外的其他企业

造纸工业

制浆企业

15

造纸企业

12

制浆与造纸联合企业

橡胶制品工业

乳胶制品企业

15

轮胎企业和其他制品企业

10

三、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新发布的国家、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修改单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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